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进口商或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经营,按照本办法规定召回和处置进口食品,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海关报告。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相关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获悉其在境内经营的食品在境外发生召回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置。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协助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跨境电商平台应当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做好食品召回、处置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
明确召回形式
召回等级以及时限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新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形式,召回的等级,以及召回启动时限。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准、高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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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召回范围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以及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 陈恩成:未按规定主动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一旦接到责令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
征求意见稿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细化明确了各召回等级的具体情形。比如:
这些都属于风险等级最高的一级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监管一处处长 陈恩成:责令实施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日、每5个工作日、每10个工作日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原则上应当分别于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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